目前关于婚姻彩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中,具体内容如下:
1. 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形:
-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:如果男女双方没有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那么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。这是因为在法律上,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,彩礼的给付目的未能实现。
-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:男女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,但实际上没有共同生活的,离婚时男方请求返还彩礼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。不过适用此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这里的“共同生活”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共同居住、共同饮食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等具有长期、稳定特征的生活状态。如果只是偶尔在一起居住,或者没有真正形成共同的家庭生活,可能会被认定为未共同生活。
-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:婚前男方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的,离婚时男方请求返还彩礼,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支持。这里的“生活困难”是指男方因给付彩礼而导致其生活水平明显下降,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。确定是否属于生活困难,需要综合考虑彩礼的数额、给付人的生活来源、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。
2. 不认定为彩礼的情形:
- 一方在节日、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、礼金:比如在情人节、对方生日等时候送的几百元的鲜花、小礼品或者小额红包等,这些通常是为了表达情感,不具有彩礼的性质。
-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:例如情侣之间一起吃饭、看电影、旅游等花费,以及为对方购买的日常衣物、化妆品等,这些属于正常的恋爱消费,不属于彩礼范畴。
-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:一些价值较小、不具有特殊意义的财物馈赠,不被认定为彩礼。
此外,法律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。如果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,另一方要求返还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